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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守智

  •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工作和规划审查报批程序,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7年10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办法》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办法》规定,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办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现行规划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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