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报评论:打击职务犯罪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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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1-07-22   来源:新华网


  •   7月19日,犯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的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和犯受贿罪的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双双被执行死刑。

      同一天,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这两个案例,并披露了法院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7751件,生效判决人数28708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906人。与2008年相比,案件数量上升了7.2%,情况不容乐观。

      “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积极、显著的成效,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各级法院将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综合治理。

      城建领域成“重灾区”,该判死刑的绝不手软

      近年来,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市场空前繁荣。由于该领域资金投入量大,土地流转、工程建设等环节权力相对集中,加之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利用职务便利,在城市建设领域谋取利益的职务犯罪现象尤为突出。

      在许迈永案中,罪犯许迈永利用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14个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揽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许迈永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利润5359万余元。此外,他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向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7170万余元。在姜人杰案中,罪犯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5个单位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置换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其中大部分款项用于其子在苏州、上海等地开设公司。

      “这两起案例,均是涉及城市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均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两罪犯同样都曾经担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领导,两人的主要犯罪行为也均与土地审批和建设领域相关,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审批等行政权力违规操作,为自己攫取巨额私利,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城市开发建设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孙军工说。

      近年来法院还依法审理了其他一批涉及城建领域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如郴州市委原副书记、市纪委原书记曾锦春受贿315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952万余元,被依法判处死刑;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2226万元,被依法判处死刑;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等。

      “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孙军工表示:“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缓免刑比例较高,将出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职务犯罪轻刑化”,是近几年来广受关注的问题。

      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告诉记者,犯罪数额是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量刑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要根据刑法有关数额的规定,结合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从重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综合裁量刑罚。“因此,有些案件尽管犯罪数额相关不大,但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量刑就会出现差异。”

      对这一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司法机关已经开始着手规范和处理。

      裴显鼎透露,最高法院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解释》,最快将于年内出台。这部司法解释将从四个方面对职务犯罪的缓、免刑适用进行规范:一是要求全面把握量刑情节,兼顾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综合裁量刑罚;二是明确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情形;三是明确不管有多少个减轻处罚情节,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此外,司法解释还将要求所有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渎职犯罪案件,需经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法院审查。

      打击行贿同等重要,须与惩处受贿并举

      当前的职务犯罪在种类上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居多。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贪污贿赂案件,占同期审结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4%。而且,犯罪数额越来越大,有的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同时,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化、智能化,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劳动”报酬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了查办和惩处的难度。

      记者特别注意到,最高法院通报的许迈永案、姜人杰案两起案例中,有多位行贿人被点名。打击受贿的同时要不要花大力气治理行贿,长期面临争议。有的人担心,如果加大行贿打击力度,可能导致行贿人不承认、不配合,甚至使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使得案件无法侦破。

      “这些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我们认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构成犯罪,行贿行为应和受贿行为一样受到打击。”裴显鼎明确表示。他举例说,有些行贿人主动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而且就是要通过行贿,达到不正当目的。对这种行贿犯罪,应该依法严惩。

      孙军工也指出,依法惩处行贿犯罪,是从源头上遏制、预防受贿犯罪和各种渎职犯罪的重要环节,具有标本兼治的双重意义。据了解,最高法院即将下发关于依法从严惩处行贿犯罪的规范性文件,对行贿犯罪的打击重点、定罪量刑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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