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邦国主持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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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2-08-28   来源:未知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会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旅游法草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今天的全体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49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的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常委会两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对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的交办规定了限定条件;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增加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举证期限的规定;明确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小额诉讼标的额;对申请再审的审级增加了规定;明确了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修改了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的法律监督的规定。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作的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草案,在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增加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的规定;明确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规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增加了推动企业、科研教学单位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规定;明确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工作考核评定,应当听取所服务对象农民的意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意见。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立法重点应当放在做好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上,依法保障、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对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方面合法权益的保护增加了规定;增加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在精神障碍预防方面作用的规定;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断和复诊程序增加了规定,明确精神障碍的鉴定是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其近亲属认为患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增加规定,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气瓶、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和设施数量迅猛增长,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人民群众对安全保障的要求不断提高,现有的行政法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闻世震从立法的必要性、法律调整范围、监管体制、安全技术规范、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检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草案作了说明。

      旅游业属于涉及范围广、消耗资源低、带动系数大、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的服务性产业。为了不断丰富旅游产品,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在深入调研、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草案共十章98条,对于人民群众关心的旅游安全、零负团费、景区票价、强迫购物、导游执业许可、旅游者维权困难等,均有相应规范。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就立法必要性、立法总体思路、草案主要内容以及本法调整范围、资源保护、旅游发展规划、解决旅游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和旅游市场规范等问题作了说明。

      现行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实施的。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本次修改主要针对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迫切需要修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共性的条文,不涉及要求对其他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修改的内容,注意相关法律之间和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草案对环境保护法的总则作了修改,充分体现新时期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等。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代表执法检查组作的关于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这次执法检查是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这次执法检查在方式方法上作了一些新的尝试,一是将执法检查与立法后评估结合起来;二是采取网上征求意见方式;三是通过信访渠道了解法律实施情况;四是在较大范围发放调查统计表。检查组认为,从检查情况看,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检查组建议,提高对残疾人事业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提升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重视和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加强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统筹解决残疾人照护和托养问题等。

      会议还审议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的报告。报告认为,残疾人保障法制度设计较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法律实施保障逐步加强,法律实施的绩效不断凸显。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体系、完善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政策措施等建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万宾作了关于提请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会议还审议了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等出席会议。

      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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