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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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6-08-03   来源:四海昌信


  •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通知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 要密切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言出纪随,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新华社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配发了权威解读(详见附一),帮助大学更为清晰的认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更为准确地把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重点,更为自觉地抓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贯彻落实。
    为更好地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我中心组织中央有关部委专家及著名学者等组成的宣讲团,面向社会开展宣讲解读工作(宣讲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二)。各单位如有需求,请与我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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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18日

    附一:新华社配发的权威解读

        “利剑”向何方 “板子”怎么打?——聚焦《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四大看点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专家指出,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具体化,问责的“利剑”指向何方?“板子”怎么打?新华社记者梳理条例为你一一解读。
        覆盖各级党组织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6种问责情形体现纪法分开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了责任追究,起到了很强的震慑警示作用。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 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
    根据条例原文,这6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辛鸣表示,条例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7种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不同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谢春涛分析指出,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经常使用,问责条例对既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
    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谢春涛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
        规定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
        条例: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辛鸣认为,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别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可以保证问责达到最终效果。
        “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辛鸣说。
        此外,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对此,谢春涛表示:“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相关专家最后指出,作为一部党内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目的是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留下余地。


    附二:宣讲团成员(以姓氏笔画排序)
    王锦辉  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副教授
    方  立  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
    田培炎  中央政策研究室党建局局长
    冯秋婷  中央党校研究室主任、教授
    吕书正  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副教授
    吕廷君  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朱光泽  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教研部教授,民生智库特邀研究员
    竹立家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民生智库特邀研究员
    任文硕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公务员管理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民生智库特邀研究员
    任铁缨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
    刘书林  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民生智库特邀研究员
    刘玉瑛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民生智库特邀研究员
    刘炳香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民生智库特邀研究员
    刘晶芳  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教授
    江  伟  北京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教授
    孙晓莉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主任,民生智库特邀研究员
    李本刚 《中国纪检监察报》原社长、中央纪委宣教室主任
    李永忠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教授,民生智库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李君如  中央党校原副校长、研究员
    李明伟  北京市委党校党史党建部教授
    李忠杰  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教授
    杨小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
    吴  戈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
    吴  江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原院长、研究员,民生智库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辛  鸣  中央党校研究室研究员、教授
    辛向阳  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宋福范  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思想政治教育教研室主任、教授
    张  峰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民生智库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张志明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张新刚  中组部全国组织干部学院研究与指导部主任
    陈  述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教授、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教研室主任
    陈凯龙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
    邵景均  中央纪委研究室研究员
    范  文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卓泽渊  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
    罗平汉  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副主任,民生智库特邀研究员
    周为民  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原主任、教授,民生智库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郑新立  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教授,民生智库高级顾问
    赵理文  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原院长、教授
    赵湘江  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郝银飞  最高人民监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原厅长
    姜  跃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世界政党比较教研室主
    姚  桓  北京市委党校党史党建部教授
    高新民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
    黄苇町  红旗出版社原副总编、《求是》杂志社研究员
    曹鹏飞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民生智库特邀研究员
    谢春涛  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主任
    韩冬雪  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民生智库特邀研究员
    韩庆祥  中央党校副教育长、教授
    傅思明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教授,民生智库特邀研究员
    靳凤林  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教授、伦理学部教研室副主任,民生智库特邀研究员
    靳连芳  北京市委党校党史党建部教授
    蔡志强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党建原理教研室副主任、教授
    薛  梅  北京市委党校党史党建部教授
    戴焰军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巡视员、教授,民生智库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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