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授张老师受邀参加由某央企主办的“工会干部培训班”在北京举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授张老师受邀参加由某央企主办的“工会干部培训班”在北京举办...

  •   2024年11月20日上午,由某央企主办、北京四海昌信咨询中心培训部协办的“工会干部培训班”在北京举办。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授张老师就“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维护职工权益的理论和实践”作主题分享!


      首先张老师讲了《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劳动法具有私法与公法相容、自愿约定与强制标准相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劳动关系为主线,就劳动关系建立、履行过程中、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等方面涉及到问题谈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问题。

     
      其次张老师讲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19条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劳动合同法》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张老师讲了《劳动法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存在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时(42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其中,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35-3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资。
     
      该集团工会干部大概260人参加此次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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