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忠:四中全会法治体系旨在恢复宪法至高无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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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4-10-2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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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这一总目标,公报提出依法决策、司法独立、司法分权等具体机制。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李永忠在接受采访时,解读此次四中全会所释放出的信号。
         对于此次四中全会所提出的法治体系,李永忠认为,根本意义在于恢复了宪法这一根本大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李永忠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尽管宪法包含了一切有价值的条款和表述,但是在过去某种程度上只是纸上、嘴上强调的宪法。而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除了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改革,人民的主权意识、权益意识都空前增强。在这种意义下,宪法不仅能保护国家主席、党员干部,也能较好地保护普通老百姓。而此次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根本在于把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恢复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有必要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内进行必要的分权和制衡,同时保证相对独立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因此,包括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建立,以及对于干预司法的通报和责任追究等等制度,均是围绕最高论点而展开的。
         提到此次四中全会与反腐走向问题,李永忠认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本身就是对于权大于法的否定。而当法大于权时,那么权力反腐必然会稳步过渡到制度反腐,而这也是依法治国与反腐的共同走向。
    李永忠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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