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振辉: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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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01-21  来源:新华网


  •   2019年10月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着重研究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并形成了决定。我们今天就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对决定进行解读。


      一、全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智慧结晶。中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的发展中国家,当然应该选择人类最文明、最科学的治理方式,那就是法治。法治又有资本主义模式和社会主义模式之分,所以中国必须立足国情,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体系,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宏大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格局之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历史上一次国家治理的深刻变革,也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不可或缺的坚实保障。


      为什么我们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在治理模式上都要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麦迪逊等许多思想家对这个问题都有深刻的解答,他们普遍认为人的自利本性是客观存在的。麦迪逊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亚里士多德说:“若要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明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人来统治,便不异于引狼入室。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法治是以承认人的自利性为前提的,尤其是在关涉到是否饿肚子这样的重大问题时,即使是德高望重之人也是靠不住的。不好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人,而好的制度也可以使坏人变好人。当然,制度不是越复杂越好,程序不是越烦琐越好,机构也不是越多越好。有时一条非常简单的规则就可以实现有效的安排和良好的后果。


      法治是规则之治、法律之治,更是良法之治。关于法治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强调:“我多年来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法治是法律的统治,更是良法的统治。法治的精髓是制约权力、抑恶扬善。因此,法治是人治的对立。长期以来,在很多人的观念中,立法、法律、法治仅具备保障功能,而对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具备引领、推动作用,这是对法律作用的片面认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就更为全面地揭示了立法、法律、法治的作用,也解释了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也是对法律引领作用的更精确表达。


      法有良法、劣法之分,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可以引领、推动发展,劣法制约发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对立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只有高质量的立法才能达到引领和推动繁荣的作用。


      我们之所以要选择法治,也是从我国的历史传统及近现代的探索中总结出来的。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传统中,我们国家一直是崇尚德治的,法治处于辅助地位。但进入近现代以来,为了使国家更加富强繁荣,无数仁人志士对如何治理国家进行了一代又一代的探索。最终谁探索到了正确的道路呢?当然是中国共产党人。中国共产党人将中国传统和西方先进理念结合在一起,用马克思主义作为根本指导,进行了长达两个甲子的探索,最后得出了科学结论。


      中国的传统是崇尚德治的,现在我们施行的是法治,那么在当代要如何处理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作出了全面回答,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这就是我们总结出来的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当代的法治包含四个必不可少的环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在法治层面,我们探索出的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国道路具体表现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现在,四十多年过去了,我们在法治的道路上业已取得非常大的成就。


      我们为什么要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


      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与西方有很大不同,我们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自上而下的力量尤为明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模式的选择是几千年中国传统文化和当代中国国情决定的。正是基于这一原因,胡锦涛同志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必须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来看,党的领导、立法质量的提高、执法体制机制的创新和责任的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及司法质量的提升、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队伍建设、组织保证等,每一项工作都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认真领会精神实质,并从自己岗位实践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的法治道路必须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如果各级领导干部不运用法治思维去谋划、实施,就不可能取得实效。恩格斯在《给<社会民主党人报>读者的告别信》中指出:“即使是在英国这个最尊重法律的国家那里,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他权力机关不越出法律的范围。”以中国的情况,就更加要看掌握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干部是否守法了。对于中国的法治化来说,必须强调权力机关以及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模范守法对全民守法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改变一些领导干部不尊重宪法、不敬畏法律、不信仰法治的状况,通过领导干部的以身作则,达到以上率下的效果。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不是历史的偶遇,而是实践的必然性、时代的现实性和法理的正当性的逻辑连接。中国选择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选择全面依法治国,不是一个偶然现象,而是实践的必然,任何时候都不能否认、不能放弃、不能动摇。我们的法治道路和西方是完全不一样的,我们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只能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道路。


      纵观世界法治发展史,一个国家和地区法治道路的选择,从根本上决定了这个国家和地区法治发展的前途和命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来源于丰富生动的中国实践,决定了法治中国的壮阔前景。为什么这么讲?实际上,西方在殖民过程当中把他们的法治文化带到了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但经过多年发展,第三世界国家照猫画虎,按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建构自己的国家治理模式并没有成功。可见西方模式并不适合所有国家。因此我们一定要在吸收他人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自己的国情,来构筑适合自己的发展治理模式。


      实践证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四十多年来我们取得的法治成就证明,我们的选择和所采取的模式是适合我们国家的发展的。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显著优势,主要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显著优势;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


      第一个优势是党的领导优势,只有在党的领导之下,我们才能保持政治稳定。第二个优势是制度优势,民主的优势。第三个优势讲到了我们现在要谈的“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


      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是制度文明的发展,更体现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治理智慧。我们正处在百年未有之变局的历史环境下,更需要用科学的治理体系来解决国家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既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基础,更为实现良善之治铸牢了坚强的保障。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就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的法治保障。


      那么通过哪些途径才能做到依法治国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此作出了较多阐释,《决定》里谈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就强化了宪法实施的作用。“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些都是保证依法治国的首要内容,将宪法的实施提高到了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同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指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让宪法长出牙齿。宪法不但具有宣誓作用,在实际生活中也要起到它作为根本大法的决定性作用,对违宪行为要进行审查,对所有的法律文件要有审查备案制度。


      虽然我们的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不够,在依宪治国的前提下还要完善立法的体制机制,就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这是把立法工作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在依宪治国、保障科学立法的前提下,还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同时还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关系到公民权利的方面,也是关于司法保障习近平总书记经常强调的方面。


      “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法在理论研究中具有时代性特点、原创性本质和基础性地位,对中国法治具有统领性的重大意义。这一概念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创新,具有五个方面的重大推动作用。


      第一,这一概念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该时期中国法治发展的重心是以立法为主。随着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已经从“以立法为重心”转向了“以法律实施为重心”。这个重心的转变提炼出一个时代性概念,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二,这一概念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使用“法治体系”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作了系统阐述,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终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之前,我们先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目标,又是工作的切入点。进而党中央加强了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正因为有了这个体系,才有了“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


      第三,这一概念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轨道和平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概念的提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轨道和平台,离开这个轨道和平台也就无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四,这一概念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的桥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身就蕴含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因此,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成为中国法治最鲜明的特色,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治好党就能治好国,因此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必须统一。


      第五,这一概念对中国法学理论创新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当前法学理论中多数术语来自西方,中国的近代化伴随着中国法治的近代化,这个近代化是从翻译西方的术语开始的。今天我们要建立自己的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概念的产生为我们作出了最好的示范。要形成中国的话语体系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总结中国的法治实践,然后把它上升为理论。因此,这一概念成为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最有价值的法学基本范畴,对推动形成我们自己的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一)主要成绩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全面展现在世人眼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实施。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实现改革发展稳定,离不开法治护航;经济社会建设,需要法治保护;百姓平安福祉,靠的是法治守卫。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成为党的历史上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此类机构。


      2018年3月17日上午,见证过无数次历史性时刻的人民大会堂迎来了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首次国家领导人宪法宣誓。75字的誓言,凝聚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庄严承诺。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文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快制定法治国家建设规划……党中央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顶层设计,确保法治中国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明确全面依法治国221项任务,建立健全督办机制;部署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各地依法治省(区、市)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新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


      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政府权力边界,推动“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入脑入心......


      制定监察法,确保监察体制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向纵深发展;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破题开局,司法体制改革向党委政法委、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领域全方位、各环节稳步拓展;2018年印发中央党内法规74部,不断扎紧依规治党的制度笼子;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建设等提供法治保障;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是制度层面取得的一些成绩。


      “徒法不能以自行。”宪法法律的实施,源于执政党对法治责任的担当。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提升——由静态的制度体系向囊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动态体系转变,虽是法“律”到法“治”的一字之变,却体现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要求,意味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重大跃升。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高票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载入宪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设立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制定国歌法,与已施行的国旗法、国徽法一道,构成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征与标志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5年接受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4778件......在党中央领导下,实施宪法制度、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权威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突出位置,取得重要进展。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不仅体现在国家治理层面上,更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体现在对公民权益的维护上。比如个人所得税怎么收,直接影响百姓的“钱袋子”。2018年8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完成,给千家万户送来重大减税利好,被视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的坚实一步:不是一刀切的收费,而是按照每个家庭,每个个体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征收。


      法随时变,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到哪里,立法就跟进到哪里。我们还制定了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与核心利益;颁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填补相关领域法律空白;出台外商投资法,助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预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批事关国计民生的法律法规相继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夯实法治基础。


      对关系到老百姓直接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问题,党中央和国家给予了高度关注,对疫苗管理进行专门立法,解决疫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解决“心肺之痛”,助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立良法,更要谋善治。为保证法律的实施,司法机关必须要公平正义的执法。为保证执法的公平正义,就要建立科学的司法体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办案的司法能力,解决制约司法能力、司法公信力效力发挥的体制机制问题。


      怎么才能解决呢?采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是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12万多名法官、9万多名检察官遴选入额,优质司法资源充实办案一线。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签署的裁判文书达98%以上。谁判案谁负责,入额办案,办案担责,有责追究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正在形成。


      “执行难”直接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贯彻,这也是非常令老百姓焦虑的一个问题。2016年,人民法院系统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201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郑重宣告:“‘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2019年7月1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使得司法效率得到大幅提升。


      同时,延续了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被废除了。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通过立案登记制也解决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公共利益。居住证改革让两亿非户籍人口在居住地“扎根”。为防止干预办案,我们筑起了防范权力干预司法的“防火墙”“高压线”,党内有法规,法院内部也有一些具体的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守牢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冤假错案数量降低。这些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能够切实感受到的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


      我们发挥法律、法治的保障引领作用,是要保障什么呢?就是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这一重要论断。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上,随着审判长孙华璞敲响法槌,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迎来了期待多年的无罪判决。这是对民营经济保护的一个典型案例。


      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我们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为充分发挥司法在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保障网络安全、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方面的职能和作用,又增设了互联网法院。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顶层设计,进一步推进产权保护法制化,对采取强制措施更加严格规范,依靠法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也就是保护社会生产力。


      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成绩。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满足依法治国迫切需要;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均已向社会公布,实现政府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用行政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国务院部门累计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超过600项......使得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


      公平正义暖人心:坚持法治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用法治保障和增进人民福祉,让亿万百姓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扫黑除恶就是一个有力例证,为百姓生活创造了安居乐业的环境。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的:“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因此法治中国建设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群众所急、所盼、所需的问题,如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问题。从办理身份证到机动车年检,从寻求法律服务到反映自身诉求,百姓身边“点滴事”,直接影响亿万群众对法治建设的切身感受。人民法院打造“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四级检察院同步完善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公安机关持续推出驾照全国“一证通考”等一系列便民举措,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公证服务“最多跑一次”,多地信访部门窗口从“隔墙喊”变“坐下谈”......党的十八大以来,一项项呼应民生需求、顺应时代发展的法治建设“暖心”举措,正在中国大地上不断涌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也非常重视普法教育。从设立国家宪法日到开展宪法宣传周,从学龄儿童到耄耋老人,从机关、乡村、社区、学校到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一个人人参与法治建设、全社会大普法的格局正在加速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理念,正在全社会春风化雨、沁人心田。


      以上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一些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在这一过程当中依然还存在着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治建设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新十六字方针为评判标准,我们的法治建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数量不足、质量不够高


      以前我们认为自己国家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备了,但是看一看周边国家和西方发达国家,印度是700多部法律,德国是1000多部,韩国就更多了,有2000多部,而我们国家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276部左右,可见我们的法律数量是严重不足的。将来我们的立法工作要把这个短板给补上。


      从法律整体观察,立法简单概括,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在立法质量上,我们跟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的“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有些法律没有达到良法的标准。什么叫良法呢?就是具备公开、明确、稳定、可预期、无内在矛盾、可遵循、具有同一性、不溯及既往等品质之法。如若达不到这个标准,有时候就会使得可遵循的基本要求很难做到,导致法律的执行力被大大降低。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良法善治,应该是美好生活的基础和前提。我们必须认识到良法促进发展、推动繁荣的作用,进而提高对新时代良法需求的认识。从良法的标准衡量,有些法律还存在规定不够明确,针对性、可操作性不高等问题。在立法技术方面,还存在诸如对关键概念缺乏界定、新旧法律规则如何适用规定不明、法律语言精雕细刻不够等问题,影响了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实践中“各依各法”“依法打架”现象没有根本性改善,法律之间,甚至同一法律的不同规定之间,程度不同地存在规定不统一的问题。这些都是接下来我们要在立法层面上加以改进的。


      2.选择性执法


      何谓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主要包括选择执法依据、选择执法对象、选择执法形式、选择执法时间、选择执法强度等。


      选择性执法首先指选择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哪个对自己有利就执行哪个。典型表现就是“黑头的(法规)不如红头的(文件)、红头的不如白头的(领导批示)”。一般而言,越是级别低的,体现的地方部门利益越多,因此执行的时候有越是高阶位的法律越不去选,越是阶位低的法律越去选的情况发生。


      第二是选择执法对象、形式、时间、强度。我国法治化推进过程中,选择性执法这一执法方式至今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在推进法制化进程中,执法应该是稳定、常规的。选择性执法将本应履行、不能放弃的职责、公权力视同可以行使、可以放弃,甚至可以交换的私权力,随意、恣意执法,权力商品化,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公,增加了市场环境的不可预期,降低了违法的成本,减损了法律的实效,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法律失信于民。其结果往往不是“优胜劣汰”,而是“劣胜优汰”。因此选择性执法是我们目前应该重视、着重解决的问题。


      3.司法不公


      在司法实践中,突破法律、选择性适用法律、以伦理道德判案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些司法机构以上诉率、上访率的高低作为衡量司法优劣的尺度。法官为了减少上诉上访,个案判决往往突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息事宁人”“摆平当事人”,服务于少上访这一所谓地方稳定的“大局”,有时甚至“拿钱买平安”。


      这是对司法公平公正的极大损害。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群众反映,现在一个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托人情、找关系的是少数。尤其是到了法院审判环节,请客送礼、打招呼、批条子的情况很严重。现在常有一些‘捞人’的事,声称可以摆平什么腐败案件、操作改变死刑判决,要价很高,有的高达几百万元。是不是有这样的事?这些钱花到哪里去了?得好处的有多少人、多少环节?这不就是说花钱可以免罪、花钱可以买命吗?有的司法人员吃了原告吃被告,两头拿好处。这样的案例影响很坏!群众反映强烈。”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指出:“有的政法机关和干警执法随意性大,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比较突出,要么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要么违规立案、越权管辖;有的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


      4.一些比较普遍的违法现象


      诸如中国式过马路、私搭乱建、私自摆摊设点、职业医闹、职业上访人、票贩子、号贩子、坑蒙拐骗、欺诈敲诈……所暴露的问题就是公众违法现象的普遍。正如有人总结的,当下的中国,大家都希望别人守法,但并不要求自己守法,总担心自己守法会吃亏。当然这不是指所有的人,而是有一部分人是这样。


      毫无疑问,公众普遍违法是无法支撑起法治中国建设的。尤其是个别老百姓并不总是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而是在依法行政、依法判决对其有利时要求依法,而当依法办事对其不利时往往会选择上访、闹访、甚至暴力手段等非正常手段要求满足其合理或者不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存在一种对别人要依法办事,对自己要网开一面的心理。基于此,现阶段要达到全民守法还是比较困难的,必须要把这种非正确的意识逐渐克服、摒弃掉。


      要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还有漫长的路要走,这就要求我们的领导干部好好发挥上行下效的作用。官员自身要守法,如果官员说话不算话,没有诚信,不把法律当回事,那么让老百姓树立起法律意识是很困难的。民以吏为师,官员的表率作用在全民守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中国今后的法治道路怎么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体制机制制度的保障举措。


      一是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先必须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二是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保障善治。


      三是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从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战略高度,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要保证法律全面公正实施,就必须切实加强监督,以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如何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是目前面临的迫切问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严格执行和全面遵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许多重要举措:


      一是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人民群众对通过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等干预执法司法案件的现象深恶痛绝,要坚决排除各种非法干预,坚决排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是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有利于保证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三是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刑事责任追究。特别是对于主观恶意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以严厉惩罚和制裁,就不足以维护法律权威、保证法律实施。


      四是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包括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方便人民群众得到法律服务,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


      五是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以“关键少数”带动全社会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奋力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


      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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