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继华:家和万事兴——谈谈如何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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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04-02  来源:新华网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的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关于立遗嘱这个话题,受传统文化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老百姓都比较忌讳,觉得不吉利。但其实在现代社会,立遗嘱是很常见、很普通的事情,甚至有些人每出一趟差都要立一份遗嘱,因为遗嘱能帮助其减少遗产纠纷的产生,也能够妥善管理遗产。
     
      如果不立遗嘱,往往在继承人、被继承人去世以后,会发生很多矛盾和纠纷。我自己曾处理过一个案件,孩子跟继母之间为了争夺房屋的继承、居住权,打得不可开交。如果房主立了遗嘱,明确了房屋由谁继承,就不发生这种事了。还可以写明,各得遗产几分之几,把这些事情都写得清清楚楚,就不会产生纠纷了。
     
      我认为,通过立遗嘱可以避免遗产纠纷的产生,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继承关系到老百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因此,下面我和大家分享下民法典中这部分内容的法律规定。
     
      一、遗嘱的形式
     
      (一)自书遗嘱
     
      经常有人问我,如果不想找律师,也不想找公证处,自己写个遗嘱可以生效吗?这个形式属于自书遗嘱,是可以生效的。自书遗嘱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第一,全部内容都要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别人来代笔;第二,一定要手写,如果是打印的遗嘱,形式和生效的条件另有要求;第三,在遗嘱中要明确财产的形式和范围;第四,要明确继承人是谁;第五,写明遗嘱一共有几份,订立这份遗嘱的时候头脑是清醒的,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欺诈,然后再签上名、署上日期。
     
      (二)代书遗嘱
     
      还有人问我,如果自己不会写,找其他人代笔可不可以?找邻居和找律师写有什么区别?找律师写、律师见证是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形式?其实,无论是找邻居还是找律师,这种形式都属于代书遗嘱,找律师和找其他人的效力是一样的,只是律师会更专业,更能达到你的要求,使这份遗嘱的效力更有保障。
     
      代书遗嘱要注意以下事项:代书遗嘱一定要有两个见证人,两个见证人中,一个人负责写,另一个人见证。最后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而且和自书遗嘱一样,仍然要用笔书写,不能打印。
     
      (三)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出台后新增的遗嘱形式,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只有四种遗嘱形式,分别为自书、代书、公证和口头遗嘱。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打印的遗嘱很容易产生纠纷,为什么?因为打印的遗嘱和别人代写打印的遗嘱无法区分,不能确定其到底是属于代书遗嘱还是自书遗嘱。所以民法典中专门对打印遗嘱作出了规定,即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这里明确一下,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见证人。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第二,继承人、受遗赠人;第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在这里建议大家,如果自己写遗嘱,为保险起见,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录像,让两种形式相互印证。因为你仅有一份自书遗嘱的话,如果发生了纠纷,有一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就涉及到笔迹鉴定的问题,而笔迹鉴定又涉及到检材的问题。如果你平时很少写字,或者很少有留下来的手写材料,可能会导致检材不够或没有检材,造成鉴定的障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五)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在民法典实施前大家普遍采用的形式。民法典出台以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的效力。如果多份遗嘱的内容有冲突的,不管前面这份是什么形式的遗嘱,都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因为这样更符合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可以随时随地地处理自己的财产,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
     
      二、遗嘱的撤回、变更和无效
     
      (一)变更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其中包括两种形式:
     
      一种是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另一种是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有四种情况会导致遗嘱无效:第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第二是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第三是伪造的遗嘱无效;第四是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这里特别说明一下关于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我国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到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有人会问,老人到底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呢?如何判断他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个要根据情况而定。对于老年人来讲,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从年龄来判断,而是根据他当时的智力、精神状况,以及能否正确、自由地表达出自己的意愿。这需要通过法院来认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要做医院相关的证明进行鉴定。
     
      三、遗嘱的继承种类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即为内容规定遗产是由继承人,如孩子、父母、配偶,或第二顺位继承人,如兄弟姐妹等继承。如果由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比如孙子、孙女,或邻居、保姆等,则为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也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与遗嘱和遗赠都不同的是,遗赠扶养协议是负有义务的,受赠人要想得到这些财产,就必须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扶养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就没有权利得到这些财产。
     
      如果财产的继承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或遗赠。这种情况下就发生了法定继承,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平等、平均继承。一般情况下,谁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谁就可以多分一些份额,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应该少分。
     
      四、遗嘱的执行
     
      (一)遗产管理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财富种类、财产形式日趋多样,这使得财产状态变得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越来越多。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办法、职责及权利等。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第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第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第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第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第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二)遗嘱信托
     
      民法典首次将遗嘱信托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确立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是对现实需求的法律回应。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五、扩大遗产范围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对于遗产的范围是采用列举的方式,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现在的财产形式多样化,很难把财产都一一列举出来。所以现在民法典用立法形式来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什么是不能继承的遗产?比如农村的宅基地按照我国规定是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宅基地对于城里人来讲,是不能继承的。
     
      六、法定继承人的新规定
     
      民法典中对法定继承人有一些新的规定。比如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同时,民法典中还增加了宽恕制度,即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种立法体现了民法典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和意思表示,同时也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一条款对于受遗赠人同样适用,如果受遗赠人有这几种行为,也会丧失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中对于法定继承还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即对于代位继承作出了范围的扩大。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什么是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原来只有在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有代位继承,对于兄弟姐妹第二顺位继承人是没有的,现在民法典中增加了这一条,避免了财产没有人继承的情况发生。
     
      最后我想跟大家说,法律就是生活,生活就是法律。法律不是意味着监管、羁押或者限制,其目的是让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好。法律是美好的,它与我们的生活方向是一致的,所以在这给大家提三点建议:
     
      第一,我们要学习好民法典;第二,我们要提高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思维,以及用法律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在学好法律的同时,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和法律理念,形成规则意识、法律意识,作为模范带头守法、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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