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一凡:关于监护人的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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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06-08  来源:新华网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民事权利保护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增加了两项新的监护类型,为保护未成年人、失能老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这些群体的生命健康提供了制度依托。
     
      一、什么人需要监护人
     
      在这里先介绍一下民法典总则部分关于自然人的分类。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是关于自然人的规定,这也说明了人是一切民事活动的根本。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自然人以年龄作为分类标准,分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法律上对二者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做了不同的规定。而我们今天讨论的监护人制度涉及的是另一种分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达到法定年龄,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他人代理,是不需要监护人的。
     
      第二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种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八周岁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
     
      第三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类人群由两类群体组成。第一类群体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法律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以前的十周岁降到了现在的八周岁。这一修改意味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部分行为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比如,这体现在父母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涉及的儿童抚养权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总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较之以往有了一定提高,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也是对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尊重,更加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类群体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一般是由于精神障碍或者疾病、事故等导致的意识障碍,无法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接受赠予。
     
      再比如,八岁的孩子去打酱油,是可以独立完成而无须代理的。而这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独立实施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为了在民事活动中对这一群体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监护人制度应运而生。监护人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那么什么样的成年人能够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二、什么人可以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先看一个关于未成年人的案例。王二与周欣婚后育有一独子王小二。由于王二与周欣均身患重度残疾,只能靠低保生活,而周欣的父亲已过世,王二的父母也卧病在床需要他人照料,于是三岁的王小二一直随姥姥生活。现在姥姥去世了,王二和周欣无力履行监护职责,且其他近亲属也都无力抚养,因此当地居委会提出撤销王二、周欣的监护资格,并申请作为王小二的监护人。
     
      那么,居委会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本案中,王小二的父母无监护能力,外祖父母去世后其法定顺位近亲属也不具备监护能力,因此当地居委会可以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并依法申请担任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兄、姐;第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延续了民法总则对于民法通则的修改。第一,将自然人监护人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愿意且有能力承担监护职责的人,不再局限于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同时增加了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通过扩大法定监护人范围,使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允许其他社会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更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助于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弥补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力量不足。
     
      第二,取消了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对其他个人或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权,并代之为民政部门。取消员工工作单位的同意权,也是考虑到市场经济环境下,员工单位不再具有对员工子女承担监护的能力。
     
      第三,确定了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了减少因争夺监护人或推诿担任监护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保证尽快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典直接对监护人的顺序做出了规定。
     
      民法典的上述修改,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了更为有利的环境。
     
      再看一个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的案例。崔先生几年前突发脑出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2020年3月,经儿子小崔申请,昌平法院认定崔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崔先生丧失自理能力后,妻子李女士和儿子小崔都对他悉心照料,但因为崔先生的父亲去世,继承问题亟待解决,而崔先生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却没有为其指定监护人,所以李女士和小崔都想自行担任崔先生监护人。作为妻子李女士认为,自己理所应当,而小崔则认为母亲年龄较大自己更适合成为监护人,母子俩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为崔先生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其他近亲属;第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女士作为崔先生的配偶,在他丧失行为能力后依法担任他的监护人。而且,李女士目前的身体状况良好,夫妻感情深厚,由她担任监护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崔先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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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一凡:关于监护人的二三事(2)
     
      2021-06-07 14:03宣讲家网赵一凡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字号:
     
      摘要: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民事权利保护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北京市政协委员赵一凡律师围绕“什么人需要监护人”“什么人可以做监护人”“如何选定监护人”“监护人是做什么的”“监护人可以撤销吗”五个问题,详细介绍了民法典关于监护人的有关规定。
     
      三、如何选定监护人
     
      第一种方式,协议选定。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一规定允许法定监护人以协商方式对法定监护顺序进行调整,是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
     
      第二种方式,指定监护。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以刚才讲的崔先生为例。生活中有很多像崔先生这样因为突发疾病或者遭遇横祸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些人有参与民事活动的需求,比如取钱、继承、维权等,但没有能力进行相关活动。这样的话,这类群体的亲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可以为其指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也延续了民法总则对于民法通则的修改。此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有权指定监护人,而人民法院只有在相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裁决。但现实生活中,基层组织的责任心不强,在不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下就草率指定监护人的事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的修改,增加了一款规定,即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这22个字的变化看似简单却使当事人能够跨过相关组织的指定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解决了很多当事人现实中遇到的难题。
     
      如果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第三种方式,遗嘱指定。来看案例。李明和张丽婚后生育一子李小明。十一长假期间,一家三口带着李明的父母自驾外出游玩,不料突遭交通事故,李明的父母当场死亡,张丽为了保护李小明也伤重不治,李明被送到医院后自觉伤势严重故立下遗嘱,在指定李小明的监护人时,考虑到张丽的父母长期泡在麻将馆,从未对李小明有过关怀照料,因此在遗嘱中指定自己的大学同窗好友为李小明的监护人。不久,李明伤重不治身亡。张丽的父母认为其二人为法定监护人,要求变更监护权,那么二人的要求能否获得支持?
     
      这件事如果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还真有可能变更,但随着民法总则的实施,对被监护人父母的遗嘱指定进行了确认,这就不太可能了。之后,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在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这一规定尊重了被监护人父母的自主意愿,同时避免了被监护人父母去世后因无人监护或者争夺监护权,而给被监护人带来的监护空缺和心理损伤。适用这一条款首先要明确本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立遗嘱人必须是被监护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人都无法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而且也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实际担任监护人时才有权通过遗嘱进行指定。进一步说,第一,当被监护人的父母即将死亡或是面临重大危害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为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指定监护人,但父母可以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或者范围不仅包括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也有权指定其他人员来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第二,当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时就不能再适用民法典中的顺序序列了,所以被监护人的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效力实际上是高于民法典中法定监护人的序列的。
     
      第四种方式,意定监护。来看一个案例。老张和老李从小在一个院里长大,是一辈子无话不说的好朋友。两个人各生有一子小张和小李,由于母亲溺爱,小张生活自理能力一直很差,高中毕业后就没有正式工作,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打零工的收入都不够自己的开销,还经常向家里伸手要钱。一年春节,小张因欠下了50多万赌债而被人讨债上门,老张的妻子一气之下竟撒手人寰,老张卖了房子替小张还了赌债之后就再也不想见他了。5月,老张征得小李同意与小李签订了协议,约定一旦自己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就由小李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并办理了公证。小张得知此事后气急败坏,扬言要到法院撤销协议。那么,老张和小李之间的指定监护协议能够打破法律规定的子女为第一顺位监护人的规定吗?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就是民法典延续民法总则确立的意定监护制度。简单来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截至2019年末,我国60周岁以上人口达到了253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1%,其中65周岁及以上的人口17603万人,占总人口的12.6%。按照现有制度,老年人无论是入住养老院、入院做手术,还是处理财产,都需要法定监护人的签字才可以执行。而在这些老人中与儿女关系破裂、儿女不在身边、儿女去世的不在少数,这些人的利益在过去曾得不到保障。而意定监护制度使得老年人可以在神志清楚时指定身边人或者监护机构作为监护人,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有自己信任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避免了由于家庭矛盾、情感纠纷等原因,配偶、子女等法定监护人不能或不愿意行使监护职责,最终导致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婚姻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李霞称:“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有至少42%的人是属于失智、失能的人,也就是说他们是现阶段需要意定监护制度的这一部分人,政府要推动这项新的法律制度,因为这项法律制度是养老当中的手段之一,所以推动这项制度本身也就是间接地推动中国养老事业。”
     
      另外,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一规定是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力地保护了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被监护人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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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7 14:03宣讲家网赵一凡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字号:
     
      摘要: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民事权利保护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北京市政协委员赵一凡律师围绕“什么人需要监护人”“什么人可以做监护人”“如何选定监护人”“监护人是做什么的”“监护人可以撤销吗”五个问题,详细介绍了民法典关于监护人的有关规定。
     
      四、监护人是做什么的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代理行为的原则是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于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同时,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还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看一下监护人的职责。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学校没有开学,十岁的哥哥东东和七岁的弟弟北北都在奶奶家由奶奶照看。两个孩子都很聪明,也经常帮奶奶打扫院子,到隔壁菜店买菜。东东喜欢玩手机游戏,经常趁爷爷不注意时用爷爷的手机玩游戏,北北喜欢看网络直播,常常偷偷用奶奶的手机看直播。有一天,爷爷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上出现了两万元的账单,奶奶一看自己的手机居然也有1900多元的消费记录。一问之下,原来东东在玩游戏时给游戏充了钱,但是不清楚充了多少,而北北在看直播时学着别人给主播刷礼物,但没理解购买这些礼物扣的是奶奶卡上的钱。爷爷奶奶又气又急,连忙将此事告诉了东东和北北的父母。那么,这笔钱有可能追回吗?对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对于十岁的东东来说买菜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该行为在民法上是有效行为,但与买菜不同,打游戏充值两万元的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并且为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若能证明东东的充值行为确实未经监护人同意和追认,东东的父母是可以要求平台返还相应款项的。那么,对于北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北北的消费行为是无效的,父母可以追回这笔钱。由此可见,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行为有同意、追认的权利。
     
      下面,再通过一个来自《东莞日报》的真实案例来看一下监护人的义务。2018年3月9日下午,年仅三个月大的女婴凡凡被家里人抱着在小区里散步时,被一个高空落下的苹果砸中头部,陷入昏迷,送往医院抢救。经公安局调查询问,查明苹果是一名11岁小女孩小星不慎从自家阳台落下。事发后凡凡先后七次住院治疗,经历了多次手术才脱离险情,经对凡凡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分别评定为二级和十级伤残,至少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2019年1月30日,凡凡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星及监护人赔偿544万余元,并向法院申请追加小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为共同被告。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尽到了相关义务,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最终认定小星对凡凡的损害存在过错,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3万余元,因小星事发时年仅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利益时是直接侵害人,但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星当时11岁是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过错行为给凡凡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监护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那么,赔偿费用是否必然由监护人来支付?本案中的小星应当是没有自己财产的,如果是有自己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成年人或者通过受赠、继承等途径获得财产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是,父母由于临时有事将孩子托付给邻居或同事照料,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事发时监护人没有在场,但并不能免除监护人承担责任。
     
      五、监护人可以撤销吗
     
      先看一个案例。杨玉育有二子,大儿子在工程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小儿子常年在国外工作。丈夫去世后一直独居的杨玉在年初被确诊患有老年痴呆症,由大儿子照顾。因为要给母亲办理银行存款等相关事宜必须成为母亲的监护人才能代为办理,于是在确认杨玉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后,大儿子和小儿子经过协商,并征求了杨玉本身的意见一致同意大儿子作为监护人并签订了协议。某年7月,大儿子所在公司承接了一件重大工程项目,大儿子作为项目经理,很难抽出时间回家,只能定时给母亲叫外卖送到家中。八月的一天,小儿子回国看望母亲却发现杨玉并不在家中,经与大儿子联系,大儿子表示并不知情,已经两天没有给母亲打过电话了,小儿子报警后通过多方查找才在离家十公里的医院里发现了杨玉。原来,杨玉出门后不记得回家的路,情急之下高血压发作晕倒在马路上,被人发现后送到了医院。此事发生后小儿子认为大儿子没有照顾好母亲,要求变更监护人,而大儿子担心一旦监护人身份被弟弟夺走,在将来遗产继承的问题上有可能要吃亏,所以不愿意放弃监护人身份,并称一旦监护人变更将不再进行赡养,二人争执不下。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因此,大儿子最初通过协议方式取得监护人资格是合法的。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又或者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本案中,大儿子因工作繁忙,将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杨玉独自留在家中,致其流落街头突发疾病无人救治,小儿子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那么,监护人资格一旦撤销是否影响其继承权利或者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根据上述规定,是否具有监护人资格并不是导致遗产分配份额多寡的必然条件,而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是否尽到扶养义务才是影响遗产分配的因素。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因此,即使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也不能免除对被监护人的扶养义务,而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责任。那么,监护人资格一旦撤销是否具有永久效力?对此,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这一规定是最有利于监护人原则的内在要求,强调了对于被监护人自主意志的尊重,有利于监护关系双方重建良好和谐的家庭和情感关系,也是民法典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
     
      今天非常有幸能和大家聊聊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的二三事,说是二三事还真不是三言两语能说完的,期待再有机会和大家一起学民法典、聊民法典,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用好民法典,在民法典的关爱下奔向更美好的明天。谢谢大家。
     
      注:文稿中所用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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