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知名专家受邀出席由某央企主办的“纪检干部培训”在北京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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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5-10-28  来源:未知


  • 2025年10月23日上午,由某央企主办、北京四海昌信咨询中心培训部协办的“纪检干部培训”在北京举办。社会知名专家受邀,就《纪检监察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自我监督》作主题分享。该单位60余人现场参加学习。


    专家首先讲了一、纪检监察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对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审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坚持审查调查工作与案件审理工作相分离的原则《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调查。

    专家还讲到处分意见报同级党委审议前要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
    《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对审理时限的要求
    《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对审理报告的审批程序的特殊要求《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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