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栋: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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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9-11-25  来源:新华网


  •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指导性纲领。在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习近平同志的一个重要思想,也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政治主张。之所以必须用制度体系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


      (一)民主的基本涵义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民主的内涵是在坚持人民主权的原则下按多数人的意愿进行公共决定的活动机制。民主有很多价值追求,其中,核心是主权在民、前提是自由平等、关键是维护多数决定、始终遵守程序和制度等价值追求体现了民主的本质属性。


      第一,核心是主权在民。主权在民是民主的灵魂和本质所在。马克思认为,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的主体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离开了人民群众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主权在民”这个理念是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斗争中高扬起的一面思想旗帜,它同封建专制主义的“君权神授”“主权在君”形成了截然相反的对比,是调动激发亿万人民同封建主义进行斗争的一个有力的思想武器。所以,“主权在民”这一理念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而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是无产阶级的民主价值追求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所在。


      离开了人民,民主就无从谈起。但有些人认为,人民是抽象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意指人民这个范畴事实上是不存在的,任何社会公共权力只能掌握在政治精英那里。这是西方“精英民主”理论的一个重要表现。马克斯·韦伯、约瑟夫·熊彼特等西方学者普遍认为,民主的主体是“精英”,民主的过程是选拔“精英”,人民在选拔出“精英”后就不需要再参与任何政治活动,因为任何社会的统治者都是一些受过良好训练并拥有禀赋的“精英”,而人民则是“群氓”。以上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完全不同。人民这一范畴既抽象又具体,单个的公民不能称自己是人民,但一旦结成公民的共同体后就是人民。而且,人民的范畴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发展阶段,也有不同的理解。简而言之,民主的主体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主权在民”是民主的核心灵魂。


      第二,前提是自由平等。自由是同专制相对立的范畴,是指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在其生存发展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减少来自外部的束缚和羁绊。自由是一个好东西,不仅人类追求自由,连动物的本能都要求自由。所以,才有了“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著名诗句。平等是同特权相对立的范畴,是指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主要包括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以及结果平等。


      自由和平等是民主的前提,但自由和平等不是民主本身。西方自由民主理论认为,自由是民主的核心,没有自由就没有民主,把自由和民主看成同一个东西,这在理论上是有误的。如果自由和民主是同一个东西,那为什么会有两个不同的范畴?民主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就是按照多数人的意愿进行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事实上,这是少数人按照事先既定的规则和程序把自己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向多数人让渡。而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和专断,就是少数人或者一个人剥夺多数人的权利。两者区别就在这里。


      第三,关键是维护多数决定。民主,就是要按照多数人的意愿进行决定,少数服从多数。有人说,协商民主是协商呀,怎么是少数服从多数?协商民主,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多次讨论、磨合,最终形成一个统一的被多数人所接受的正确意见。所以,协商民主同样具有按照多数人意愿进行决定的特征。由此可见,按照多数人意愿进行决定,在通常情况下反映了人民群众的需求,接近客观真理,但有时候真理恰恰掌握在少数人手中。那么,这就要求我们在按照多数人意愿进行决定的同时注意倾听少数人的意见。请注意:保护少数,而这不意味着要按少数人的意见来办事。


      第四,始终遵守程序和制度。民主需要有一整套的制度、规范、机制、程序来保障、来实现。所以,民主必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别是法制化。这是民主在实现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民主离开了法制就是空的,法制离开了民主就是盲的。民主与法制之间紧密相连,相辅相成。


      民主的内涵是要通过民主的外延来体现的。民主的外延,主要是指围绕着公共权力的产生和运行建构的一系列民主制度规范和由此展开的民主实践活动,其具体形式因各国国情不同而不同。比如,同是民主制度,就有西方的代议制和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是民主选举,就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等。


      (二)民主制度与制度体系


      所谓制度,通常是指一个共同体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而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规范程序活动的规则。从国家和社会性质的层面看,制度可以分为社会制度、国家制度;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具体领域看,又可以分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管理制度等。制度通常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一是根本性和稳定性;二是规范性和秩序性;三是共识性和凝聚性;四是协调性和整合性。正因如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特别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所谓民主制度,是指为了实现人民民主而制定和推行的活动规范。它是体现民主内涵的主要外延。所谓制度体系,通常是指由若干个紧密相连、互为促进的制度结成的制度群。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就是这样一个由若干民主制度组成的制度群,它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


      (三)用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党在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上总结得出的一个深刻结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他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还认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关键在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历届中央领导集体都十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建设原则。不论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还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都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强调这一点。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可见,用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党的一贯思想和主张。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用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坚持党的本质属性、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


      (一)历史证明一国的政治发展应当从本国实际出发


      当今人类世界,由于社会价值目标追求不同,不同的国家的社会制度也明显不同。社会主义国家追求的是整个社会最终走向共同富裕和实现人民民主与现代文明的发展目标,故其国家制度和各项制度就与实质上是维护少数资本利益的资本主义制度存在根本不同。同时,每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国情不同,其社会制度和具体制度也存在很大差异。例如,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普遍建立了代议制民主政体。但是,同样是代议制国家,英国就是君主立宪制,美国就是民主共和制;同样是民主共和制,美国就是三权分立下的总统制,法国就是半总统半内阁制。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绝非偶然,都是每个国家的政治历史传统和当时情况即国情使然。


      人类社会的现代历史也证明,照抄照搬别国的政治模式是行不通的。20世纪70年代后,拉丁美洲照抄照搬欧美的制度模式,结果陷入“拉美化”危机,造成频繁的军事政变和政权更迭,以至于经历了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的“失去的十年”,而“拉丁美洲民主政治的平均质量依然没有决定性改善”(墨西哥政治学家马西亚斯的评语)。无独有偶。20世纪80年代,大多数非洲国家为了取得经济援助被迫接受了西方政治模式,实行多党制,结果不仅没有带来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反而在多数国家爆发了严重动乱,社会秩序瘫痪,经济危机不断,不少国家甚至还发生了无休止的内战,人民群众颠沛流离,生活困苦。


      这些都告诉我们,一个国家要在遵循人类政治文明共同要求的同时,必须从本国实际出发,走自己的道路,即发展自己的民主政治,建构自己的民主政治制度。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正当性


      在当代中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原则。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因为这是中国近代以来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也是当代中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坚持三者有机统一,首先要明确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28年浴血奋战,建立了新中国。这体现了我们党的历史合法性。在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极大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军事、科技等各方面快速发展。在新时代,中国正处于一个深刻的历史变革进程中。这场变革极其艰巨复杂。改革开放到今天,一方面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连串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协调各方,集中各种力量,引领中国人民走上一条正确发展道路的政治核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无法实现。而这个核心就是中国共产党。这是任何政治力量都无法取代的客观事实。


      我们发展民主、推进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从客观实际出发,适应改革开放进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在2010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这为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治理提供了法治基础。另外,我们党在发展民主、推进法治的过程中也要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党的领导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为充分实现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提供了具体途径。


      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根据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通过不同形式的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我国的“一府一委两院”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由此可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有着很大不同。西方的议会主要体现为立法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则是体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机关。西方的议员是职业政客,我们的人民代表则是来自人民群众的各个阶级、阶层的优秀分子,能够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人民的利益。西方的“三权分立”常常相互扯皮,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集中各方意见,集体行使权力,合理作出决策,决策效率高。


      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照抄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模式。为什么?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院制,就是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西方的“三权分立”是立法、行政、司法平行产生、平行设置,由此可实现彼此制约,但也带来了互相掣肘、推诿扯皮,使得一些好的决策难以落实。可见,西方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模式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它只适用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


      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其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是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也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主要形式。它既不是苏联和东欧那种一党制,也不是西方的两党制、多党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有利于发扬民主、活跃国家政治生活,又有利于加强、改善共产党的领导,并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从而实现统一领导与广泛民主、富有效率与充满活力的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着自己的优势,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本性,与西方的多党制的党派对立和残酷竞争有着很大不同。


      国外有学者对多党制做过一个定量分析:在23个实行一党制的发展中国家中,政局稳定的有19个,比较稳定的有4个,不稳定的是0;在26个实行多党制的国家中,政局稳定的有11个(其中10个是西方发达国家),相对稳定的有2个,不稳定的达13个。为什么实行多党制的发展中国家大都出现了政局不稳,而实行一党制的国家却有效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这值得我们深思。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又一个基本政治制度。这个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做出的制度安排,符合我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它既实行单一制的国家形式,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又在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实行自治,有效的处理了民族平等关系,体现了民族民主自治。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是广大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西方国家也在倡导发展基层协商民主,但并没有将其制度化、法律化。而我国将基层民主列入政治制度层面,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保障城乡基层广大人民的直接民主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它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形成的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为形成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局面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体现了社会主义主权在民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为广大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当家作主提供了广阔空间和制度平台,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我们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创新、完善、发展这些制度,使其优势和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但是,改革绝不是另起炉灶,抛弃这些制度,照抄照搬西方一些国家的议会民主、多党竞争和三权分立,而是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规范、持久,更大程度地发挥应有的优势和功能。


      三、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此做了专门研究并且作出规划和部署。可以想见,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视。


      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有独特优势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同时,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需要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气力。”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体现中国社会主义性质和特征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为广大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文化当家作主提供了有效平台和制度空间。


      (一)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制度和国家行为的总和,是一个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及其运行方式和实现手段。它不仅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还包括一些服从和服务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具体制度,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和相关的运行机制。


      在一个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之间应该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若是不文明、不合理,体制机制再好也没有意义;如果体制机制存在问题,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优势和功能也难以发挥。所以,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之间必须一致和统一。我们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调整上层建筑以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鸣锣开道,扫清障碍。


      (二)政治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经济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生态治理等,还包括政治治理。我们之所以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因为政治治理还没有完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还不能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因此需要推进政治治理现代化,不断用好的体制机制来革除过时的体制机制,用优良的制度环境来取代积弊的制度环境,为发展民主法治提供科学、健康、规范、进步的制度保障。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必须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依然处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只有不断推进政治治理的现代化,才能够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使政治体制和政治机制更加合理,最终形成相互配套、相对稳定、成熟而定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


      四、通过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的途径,就是政治体制改革。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长期坚持、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为什么会提出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而决定的。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在日益增长。因此,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就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同志强调,“没有坚定的制度自信就不可能有全面深化改革的勇气,同样,离开不断改革,制度自信也不可能彻底、不可能久远。我们全面深化改革,是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好;我们说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证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这两个“都由”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当家作主的鲜明立场和践行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原则的坚定决心。另外,《决定》还在加强人民代表大会自身建设、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方面,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方面,在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等方面都提出要求,为巩固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指明了方向。


      (二)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进入新时代,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决定》提出,“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决定》强调,“健全相互监督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自觉接受监督、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督等机制”。这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人自觉接受监督的政治勇气和广阔胸怀,为民主监督树立了榜样。《决定》指出,“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完善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方法,展现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这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提供了政治保障和制度基础。《决定》指出,“发挥人民政协作为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的效能,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完善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制度,丰富协商形式,健全协商规则,优化界别设置,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这为人民政协开展协商民主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供了基本原则。


      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具有独特优势。发展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决定》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人民政协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多党合作、民主监督的重要平台。我们要进一步推动其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


      (三)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这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法宝。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同样还要坚持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决定》指出,“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完善照顾同盟者利益政策,做好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健全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制度,凝聚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力量,谋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坚持大统战的工作格局,就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发展更加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和力量,组成浩浩荡荡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军,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因此,就要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的统一,把所有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爱国者团结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旗帜下,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而共同奋斗。


      (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要求就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应当按照《决定》所提出的“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切实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落实好、发展好。我们要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广大群众中“坚持不懈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同时,发达地区和内陆地区要一如既往地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正如《决定》所指出的,“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最终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进步,共同享受改革开放的红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共同成果。


      (五)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按照《决定》部署,进一步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领导,“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探索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通过发展基层民主和开展基层群众自治,让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也可以为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特别是参与管理自己所在基层单位的事务提供制度保障。


      小结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思想指南。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因此,各级党委,一方面要自觉融入推进国家治理系体和治理能力的大局中,维护制度、尊重制度,当先锋、做表率;另一方面要切实提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把党中央的决策贯彻好、落实好。


      《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可以相信也可以预见,在党和人民团结一致、同心同德的接续奋斗下,通过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也一定能够随着这个总体目标的发展和实现更加成熟、更加规范,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也一定能够为人类政治文明贡献自己更多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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