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雷: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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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2-03-17  来源:未知


  •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经验
     
      (一)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要坚持的五项原则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下面我重点讲解一下其中两项原则。
     
      1.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2.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这就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三)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主要强调的是自觉性,自觉性来自价值观和道德观念的约束。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比如尊老爱幼,这既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也是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的一种价值取向。
     
      (四)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指导。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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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兆雷: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
     
      2022-03-17 09:23宣讲家网王兆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字号:
     
      二、法制、法治以及人治的关系
     
      (一)法制与法治
     
      “法制”与“法治”是在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
     
      1.联系
     
      “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产物。
     
      2.区别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二)法治的经典意义
     
      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显然,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
     
      (三)法治与人治
     
      在实际情况中存在一个问题,即情理法的冲突。这种事情在历史上都有,情理法之间如果产生冲突,怎么实施法治?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中国文化对做人的要求是要做圣贤、向圣贤学习,这就是中国文化“止于治善”的具体表现。实际上,“止于治善”也好,“贤人政治”也好,都要求由良善、道德情操高、秉持公平公正的人来参与国家治理,这是历史的经验。
     
      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法治论。他在回答“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一问题时,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出自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法治的诞生。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法制与人治相结合的社会。维持社会运行和延续的始终是一个“礼”字。礼的主要社会功能是“别贵贱”“序尊卑”,确定“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制度。在中国古代,礼治(其核心是仁治,即人治中的一种)是社会控制的基础,法律制度是社会控制的辅助手段,换而言之,中国的社会控制体系是以人治为体,以法制为用。
     
      三、法治建设的进程
     
      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国家除了颁布大量新的法律规范,从制度安排和机构设置层面推进基层司法建设之外(如基层司法所体制建设、基层司法助理员的业务培训等),还通过普法活动、口号宣传以及媒体对成功案件的报道来强化法律意识,以确保法律在中国社会获得正当性和合法性,树立法律的威信,形塑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1985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拉开了普法活动的序幕。普法活动的宗旨在《决议》的一开始就已明确指出:“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决议》中的“知法、守法”以及“运用法律武器”等是普法运动和媒体报道中最为常见的话语。在普法的话语体系中,法律不仅是需要被服从和敬畏的条文,而且也是普通人可以使用的神圣“武器”。这一武器具有客观公正性,能够伸张正义,即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它是可信任的。由此可见,普法运动不仅是推广法律知识,扫除“法盲”,而且是推广法制精神,形塑人们对法律的需求,提高人们对法律系统的期望,激发人们的法律参与。
     
      法律要通俗化、接地气,让老百姓能听懂,能实施。如果法律颁布之后,老百姓听不懂也看不懂,其在落实的时候就会产生很多认知层面的问题。
     
      在传统社会中,有族长、长老、乡规民约。在古代社会有“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之说,就是县以下基本靠自治,主要就是靠传统社会的族长、长老、乡规民约的规范,这就是礼治具体的表现。乡规民约讲道理和人情,举个例子,刘家和王家发生矛盾,他们可以通过族长、长老,来判定谁错谁对。如果是刘家的错,刘家就给王家赔礼道歉;如果是王家的错,王家就给刘家赔礼道歉,从而握手言和。乡规民约对教化、团结邻里、化解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因此,依法治国要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好做法,这也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的一种表现。
     
      四、关于法治建设的思考
     
      “法律移植派”与“本土资源派”的争论是法律中存在的一个现实现象。法律移植,指不同文化背景下,各国法律间横向的相互借鉴、吸收、利用和移植。主要是指发展中国家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这是世界法律演化的一种现象。但是中西文化有巨大区别,中华民族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历史,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为人类作出了卓越贡献,中华文化具有其独特性。
     
      法律的本土资源论中包括:第一,文化性质论。即认为中国文化的特质是礼教型的,不可能胎生出法治,因此要渐进变革。代表人物是梁漱溟。
     
      第二,同情理解论。前者(同情)带有很强的情感倾向,后者(理解)强调是“同情地理解”,是无可奈何之举。代表人物是梁治平。
     
      第三,“科学”法文化论。以吉尔兹的“法律是地方性知识”为依据,认为在中国现代化的法治不能靠“变法”或移植,“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出来”。代表人物是朱苏力。这也强调了尊重法律本土化以及本土的历史传承和历史文化的自然属性、历史属性和文化属性。
     
      中国人为什么讲“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中国人追求的实质正义,这是中国人尊重法律或者敬畏法庭的历史渊源。
     
      “法律移植派”与“本土资源派”争论的实质就是法律的普适性和地方性之间孰是孰非的问题。
     
      (一)法律现代化的逻辑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逻辑,西方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就是一个经由“祛魅”而逐渐理性化的过程,所谓法律的现代性也就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程序严密性和技术的精确化。
     
      韦伯在《法律与社会》中对于西方法律的发展过程做了如下概括:法的形式的品质从原始法律过程中的受魔法制约的形式主义和受默视制约的非理性的结合体发展起来,可能是经由受神权政治或世袭制度制约的、实质的和无形式的目的理性的曲折道路,发展为愈来愈专业化的、法学的即逻辑的理性和系统性,而这样一来——首先纯粹从外表观察——就发展为法的日益合乎逻辑的升华和归纳的严谨,以及法律过程的愈来愈合理的技术。
     
      韦伯对西方现代法的这种概括与法律的“古典正统”对法律的普适性、绝对性、科学性的强调是一致的。对“古典正统”的代表人来说,法学应该和希腊传统的欧几里得几何学一样,从有数的几个公理出发,凭推理得出真确的定理,尔后通过逻辑而应用于所有案件的事实情况。
     
      这是西方法律的思维。用自然科学思维来治理社会秩序,每一个人都有情感,导致机械、教条、生搬硬套的法律产生。但是它忽略了一个问题,每一个人的情感都是不一样的,如果用自然科学思维来治理社会秩序,社会秩序会不断变化,因为社会从本质上来说是不断变化的。
     
      从西方国家的历史来看,法律的发展是一个法律现代性逐渐成长的过程。正因为法律现代性意味着法律的高度形式化、理性化、甚至公式化,所以现代法律具有了普适的可能——法律无非是一些形式化的规则体系,而这些规则体系是无需用文化和价值去衡量的,或其本身是不包涵文化和价值因素的,因此,其不光在其发源地能够发挥其功能,搬到任何地方都是同样的效果。19世纪末开始,非西方国家相继将现代化作为本国追求的目标,以至现代化成为了一种新的意识形态,而法律现代化——即法治化——又是现代化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
     
      在这样一种语境下,法律的现代化就是这种法律的现代性逐渐由法治国家向其他国家扩张的过程。这样,法律的移植就不仅仅取得了正当性,成为可能,而且还成了后发国家法律发展的必然选择。这正是法律移植背后的理论逻辑。
     
      (二)对法律现代性的反叛
     
      随着思想领域后现代主义的兴起,各个学科对现代性的反思已经不罕见了。对于法律现代性最为有力的反驳当数法人类学家吉尔兹了。针对这种法律现代性的盛行,他旗帜鲜明地提出:“法律和民族志,一如航行术、园艺、政治、诗歌,都是具有地方性意义的技艺,因为它们的运作凭靠的乃是地方性的知识。”吉尔兹认为法律是作为共同体社会生活事实提炼而成的规则和制度,是带有语境化的社会生活方式和共同体组织形式。任何一种法律都只是当地文化的产物,离开了其得以产生的“地方”,也就失去了其价值。
     
      十九世纪末的民俗学家萨姆纳则更是明确提出,法律是建立在民俗的基础上的,他的一个重要命题就是:国家立法不能改变民俗。他说一个社会中的某种社会风尚,能够得到普遍遵守,它就会发展成为正式的法律。因此,立法条例源于社会风尚,立法必须在现存的社会风尚中寻求立足之地,立法如果要做到难以破坏,就必须与社会风尚相一致。这就是构建良善有序社会秩序的一个出发点。
     
      这样我们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困境:一方面,形式主义的法学家们认同的现代性的法律是一个普适的价值体系,并不包含什么特殊的文化和价值体系,是任何法律发展的必然方向。另一方面,人类学家们则是从文化相对主义的视角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既然是一种地方性知识,那就不具有普适的品质和推广的价值。循着这一理路,任何法律的移植都是荒唐的。
     
      (三)现代性与地方性的互动
     
      根据法律价值体系的来源,我们将其分为内生型、植入型和混合型三种。
     
      内生型法律价值体系,指该法制体系中的那些法律价值主要来源于自身的文化当中,是本文化传统自然演变的产物。如美国、西欧、中国清代及以前历代的法律等属于典型此类。
     
      植入型法律价值体系,指该法制体系中的那些法律价值基本来源于自身以外的文化,整个价值体系都是从外界“拷贝”过来的,而与本国的文化传统基本没有什么继受关系。这种法律价值体系基本上是外来文化强加的。如非洲、印度等原殖民地诸国的法律就属此类。
     
      混合型法律价值体系,指该法制体系中的那些法律价值一方面是来自于外来文化,但另一方面又受到本土文化传统的影响,而且还受转型时期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当前中国的法律价值体系即属此类。
     
      处于现代化与社会转型这两个大的社会和历史背景之下的中国法律系统实际上是三个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外来法律、本土法律文化、社会现实。这三个因素构成了现代性与地方性互动的框架。制定法律综合、系统、整体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任何类型的法律价值体系内部都有矛盾和冲突的时候,但转型时期法律价值体系的内部矛盾和冲突更为复杂。第一,外来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冲突;第二,新传统与旧传统的冲突;第三,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特有法律价值与传统文化、外来文化的双重冲突。这就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性所在。
     
      中国文化有两个传统。历史的大传统和中国共产党苦难辉煌的小传统。不走改旗易帜邪路,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
     
      (四)现代性与地方性平衡的策略
     
      第一,兼顾与妥协。
     
      第二,大力宣传新的法律传统。
     
      第三,强制推行改为理性客观。随着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高,我们要多一些理性客观。
     
      第四,尊重乡规民俗。尊重乡规民俗以及文化习惯,是依法治国过程中一个特别重要的方法论。
     
      第五,法治路径。我国的法治路径经历了继承、借鉴、移植的过程。比如我们的海洋法律就是移植的,因为有国际贸易的存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并不是重点发展海洋贸易,但是现在,我们进行的很多国际贸易都要遵循相关海洋法规和国际法。
     
      同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引领下,领导干部要始终对权力保持敬畏之心。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修身最为重要,儒家“八条目”本身就是一条大法,古人讲“儒道,一以贯之”就是这个道理。
     
      中国古人讲君子“三不朽”——立德、立功、立言,这就对道德涵养、道德水准等方方面面都提出了要求。用人要把德放在首位,党选拔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中国文化对道德情操要求很高,比如,要求一个人做有道德、有秩序感的人,在家孝敬父母,到朝廷为国尽忠。如果人人都具有良好的私德,汇合起来的力量就是一种良好的公德。又比如不能在街上大声喧哗,随意打骂他人,这既有法律的约束,也有社会的约束。因此,我们要做一个讲文明、懂礼貌、有道德、守法律的人。
     
      这就是德治、法治、礼治的重要性。同时,要将德治、礼治、法治融会贯通,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易于传播,便于人们理解,有利于依法治国。
     
      (五)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
     
      新时代党中央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实际上也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了宪法,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党对全国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我们完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我们推进重要领域立法,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立国家监察机构,改革完善司法体制。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文中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这里面主要强调了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
     
      第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一点要明确,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实践证明,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事实教育了我们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越来越自信。
     
      第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第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第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第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第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要求,为依法治国战略全面实施提供了思路、方法和路径。
     
      今天的讲座主要是从历史、国际以及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这几个角度,对依法治国重要性进行了解读。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形成良法善治、秩序井然、文明有序的法治氛围。中华民族走过了五千多年的风风雨雨。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执政理念,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都要围绕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核心理念做大量、耐心、细致、良善、有序的工作,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作出贡献。
     
      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攻克了一道道难关,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这都与我们尊重历史、善于从历史经验中汲取智慧、与时俱进地学习有很大的关系。我们一定要久久为功、善作善成,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本次讲座到此为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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