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学达:新时代城乡社区协商的理论、政策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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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2-05-16  来源:新华网


  •   城乡社区协商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国基层治理、基层服务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城乡社区协商的文件,推动了我国城乡社区协商的实践,也推动了社会各界对于城乡社区协商研究的发展。
     
      一、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推动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段话中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一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二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
     
      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
     
      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意义有四个方面:第一,在新时代,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扩大基层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第二,城乡社区协商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框架下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治理,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和凝聚智慧力量。可以说,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基层。另外,城乡社区协商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乡社区协商是城乡基层党政机关、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就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涉及社区居民利益和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的民主协商,其目的在于集思广益,消除分歧,寻找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实现公共利益和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
     
      现在,我们要通过搭建多种协商平台,把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联系基层群众、服务基层群众,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全过程中。
     
      第四,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是加强基层治理的客观需求。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在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方面具有优势。所以,发挥基层协商民主的作用,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也有利于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
     
      2019年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走进位于北京前门草厂四条44号院内的“小院议事厅”。来自街道、社区、居民等方面代表,正在这里召开胡同院落提升改造恳谈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居民的事居民议,居民的事居民定’,有利于增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提高社区治理和服务的精准化、精细化水平。”
     
      下面,我带大家简要了解一下城乡社区协商的政策推动。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指出,“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
     
      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了协商民主的七条渠道,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在本期报告中,我们所谈到的城乡社区协商就属于基层协商中的一部分。另外,《意见》基本形成和规范了城乡社区协商的主要的任务和基本程序。
     
      2016年,发布的《民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尚未出台贯彻落实《意见》实施办法的省份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推动并确保2016年底前出台。”《通知》还指出,“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成为协商主体,并在城乡社区协商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此外,在一些相关的关于社会治理和基层治理的文件中,也提到了城乡社区协商的要求。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指出:“提高社区居民议事协商能力,凡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牵头,组织居民群众协商解决。”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在以上文件指导下,全国各地根据不同的社会发展实际,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比如,近年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一个实施意见》,还有《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
     
      二、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组成和主要问题
     
      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组成。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可以按功能分类。这里包含三个阶段:1.协商基础准备阶段。这个阶段要把协商议题、形式来确定下来。2.协商议事阶段。这个阶段是协商主体参与协商议事的重要过程。3.协商成果的实施阶段。当协商达成共识后,就要将协商成果进行实施。
     
      下面,我们来看看为什么要分为三个阶段。我们在城乡社区实践中,如果不分阶段执行,许多问题是纠缠不清的。我们知道,协商在不同阶段,参与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分阶段考虑问题,有利于我们认知不同的协商主体,更好地推动具体工作。
     
      明确协商内容。协商议题的确定一般包含这些内容: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
     
      注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的特点,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并且还要细化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
     
      确定协商主体。协商主体是什么?协商主体与协商议题具有直接关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指出,“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
     
      《民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指出:“推动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成为协商主体,并在城乡社区协商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拓展协商形式。协商形式的选择一般取决于:第一,协商主体的数量和规模;第二,协商议题的内容和性质;第三,协商主体对相关政策的运用能力;第四,协商主体的素质水平和诉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指出,“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北京根据实际情况在协商形式上,增加了城乡社区决策听证、楼院理事会这两种协商方式。这种对工作的细化,北京做得非常到位。
     
      规范协商程序。城乡社区协商工作不是简单地开一次协商议事会,而是让协商主体和利益相关群体表达诉求的过程。我们知道,不同的协商形式具有不同的协商议事过程,但是在操作流程上,协商民主的特征上具有一定的共性。
     
      在现实的基层实践中,城乡社区协商议事会是非常重要的协商形式,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亲点报告到会人数,通报上次会议的事项和执行情况。如果是第一次开会,则没有必要通报上次会议情况。接下来,报告协商议题的内容,通报相关的情况。再往下是宣读协商议事的规则,议事的规则可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制定,也可以由协商主体共同议定,当然还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删减一部分环节。然后是相关参会人员按照规则展开充分的讨论,主持人按照议事规则主持整个过程,并在保持中立的情况下尽可能促进各方达成共识。最后,协商成果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另外,如果在协商议事过程中发现议题分歧较大,很难达成共识,主持人应该提议将议题暂时搁置,经到会人员的同意可交由下次会议来解决,最后要把相关材料让到场参会人员亲自签字确认后归档管理。
     
      运用协商成果。当协商共识达成一致后,就进入协商成果的实施、执行和反馈阶段。总体上看,按照实施范围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社区层面;第二,跨社区层面。
     
      城乡社区协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在实际的城乡社区协商中,我们有概念运用模糊的情况。比如,城乡社区协商议事会与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区别不清楚,对一些议事的规则也不清楚。还有就是标准模糊,尤其是达成共识的标准,确定协商主体的标准等。
     
      下面,我们针对城乡社区协商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第一,我们有必要在分阶段的情况下对城乡社区协商的参与主体进行细分。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用的一个词叫协商参与主体,它不等同于协商主体。一般我们把参与主体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城乡社区协商的工作主体;第二,城乡社区协商的协商主体;第三,城乡社区协商的专业支持主体。
     
      城乡社区协商的工作主体。工作主体是由其工作职责来确定的。同时,这一部分工作主体还有可能成为协商主体而参与协商。
     
      城乡社区协商的协商主体。协商主体的确定比较简单,遵循“一事一议一主体”。
     
      城乡社区协商的专业支持主体。在城乡社区协商中,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这里需要强调,专业技术主体与协商主体不能等同。也就是说专业技术主体如果与协商主体、协商议题没有利益相关性,一般不能参与协商议事。
     
      协商主体非常重要,因为工作主体、专业支持主体在协商议事阶段可能都是为协商主体的议事、达成共识而服务的。
     
      下面,我们看工作主体、协商主体、专业支持主体都是怎么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第一,在基础准备阶段要确定协商议题、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当议题被提出以后,一般以工作主体为主。此外,这时工作主体还要与协商主体、利益相关人接触,要反复沟通,甚至开一些见面会,了解议题细节、内容、特征等。
     
      第二,一般情况下,这时的工作主体和专业支持主体起幕后服务作用和组织服务作用。唱主角的则是协商主体,他们通过协商议事会等不同协商方式来表达诉求,如果协商成果能达成共识,就进入了实施与评价阶段。
     
      第三,协商成果的实施与评价阶段。当成果予以实施后,还有反馈、评价过程。谁来实施协商成果?比如,在社区层面能解决的问题,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可以和协商主体一同执行、实施。
     
      协商主体在实践中有两种参与方式。一是直接参与,直接参与的好处是便于每一个协商主体可以充分表达意见。二是间接参与。
     
      我们拓展一下,协商主体的代表化和协商主体的代表固定化之间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在实践中,有的城乡社区在协商时,长时期通过几个固定的协商理事,或者议事委员会议事代表参加社区协商议事,这是协商主体的代表固定化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的特征是一人议万事,而协商主体代表化是“一事一议一主体”的代表。
     
      协商共识的达成标准。协商共识是协商主体的各方都能接受的观念或者决定。达成协商共识意味着利益相关方或者协商主体之间对某个议题的决议和意见达成了百分之百的一致。在实际操作中,协商议事会一般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但是一定要与受委托的群体沟通,如果人们认为不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那就要考虑用别方式。
     
      协商形式的选择。协商形式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选择。比如,我们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协商形式的选择。此外,还可以根据协商的规模来选择。我们现在有“微协商”方式。注意,这里的“微”不是小的意思,而是精准、精细的意思。
     
      曾经,在我所参与指导的一个“微协商”实践中,我认为要根据内容细化原则来分解协商议题。比如,我们要根据便捷有效的原则来优化社区协商的形式。也就是说,社区居委会、党组织做一个大方向的指导就可以了,这样可以实现楼门自治这种协商形式。此外,一些项目、政策要落实到社区,这时我们可以通过“微协商”的方式,把这些项目、政策实施得更好,更精细化。
     
      在实践中,像街道、乡镇、社区等都可以通过“微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样可以节约社会治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城乡社区协商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与基层治理进行融合。第一,城乡社区协商与治理的工作融合度还存在很大提升空间。因为城乡社区协商不应该是简单的开一次会,而是让城乡社区协融入到社区治理,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二,城乡社区协商的效果反馈不足。当前,有些地区没有对城乡社区协商的效果反馈进行明确和硬性的规定。如果城乡社区协商的效果反馈不及时、不准确,就会影响到基层群众对协商议事的参与度。第三,协商参与主体的组织化程度还有待于提高。提高协商参与主体的组织化程度,能更好地调动整合社会资源。
     
      三、新时代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途径
     
      我们知道,一个社区要搞好,一定要有非常强的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组织,把社区各方面服务搞周到,把群众自治性的事情组织好。
     
      新时代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途径包含这几点:第一,加强党对基层协商的领导,提高基层协商的工作能力,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在协商的各个环节。
     
      比如,在确定协商议题时,如果基层党组织不能发挥组织群众参与的作用,就可能在议题的合法合规性上出问题。另外,党组织还要把各种社会公益资源整合起来,下沉到社区,为基层群众服务。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政府部门,尤其是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社区协商方面的指导工作,要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提高基层干部的认识站位,提高组织实施能力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运用能力。
     
      细化协商内容,培育协商主体,拓展城乡社区协商的方式。这里包括:1.完善协商事项的清单;2.扩大城乡社区协商多元主体;3.丰富拓展城乡社区协商的形式;多层面提高城乡社区协商的参与能力。
     
      第二,对基层干部和城乡社区工作者进行专题培训,提高基层协商工作的能力水平。基层干部首先要熟悉相关的法规政策,并提高运用政策的能力。此外,我们还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城乡社区协商的方法和程序。
     
      谢谢大家,今天的报告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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