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慧娟:向侵权行为说“不”——政协委员讲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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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03-09  来源:新华网


  •   大家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施行将对中国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民法典既有民事法律规范,也有商事规则安排,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由此可见,民法典是多么重要。
     
      今天,我和大家聊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些内容,让我们一起看看民法典如何向侵权行为说“不”。
     
      说到侵权,首先我们要清楚,哪些权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保护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我们的生活有怎样的联系?侵权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罕见,从社会交往到经济活动,从交通事故到医疗纠纷,从现实损害到网络侵权,这些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可能侵害你我权利的行为,民法典都有所呼、有所应。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基础,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多数规则进行承继,并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态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很多内容都跟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也回应了诸多民生热点问题,亮点非常多。下面,我仅就其中几个问题向大家进行介绍。
     
      一、关于自甘风险,民法典有何规定
     
      自甘风险是民法典中的一个新的规则,也是一个亮点。什么是自甘风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举个例子,如果我们在跟朋友踢足球、打篮球时不小心被同伴撞伤,这时我们能不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常不能,除非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条规定只适用于活动参加者,而活动组织者不适用这条规定,因为活动组织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文体活动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尤其是竞技性体育比赛,它是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体力和技艺的角逐,往往观赏性和对撞性是相伴而行的,容易造成伤害。因此,法律在鼓励人们参加此类文体活动的同时,也要求参加者对于其中的高风险要有充分认识。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法律进行相关规定,有些法院运用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来判定被告承担一定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侵权责任滥用的倾向,也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规则,优点和进步之处就在于它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也有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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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慧娟:向侵权行为说“不”——政协委员讲民法典(2)
     
      2021-03-08 10:29宣讲家网马慧娟北京市政协委员字号:
     
      摘要: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既有民事法律规范,也有商事规则安排,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北京市政协委员马慧娟以案说法,结合高空抛物、好意同乘、动物饲养责任等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以及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等新增规定,详细讲解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教大家如何向侵权行为说“不”。
     
      二、关于自助行为,民法典有何规定
     
      什么是自助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在此前没有规定民事自助行为,民法典增加自助行为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自助行为在生活中是经常存在的,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比较常见的场景包括,有的人坐出租车不付钱、在饭店吃饭拒绝买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饭店暂时扣留他的财物,或者暂时限制其离开,同时打电话报警,这种行为就是民事自助行为。民法典将自助行为条款放到侵权责任编,同时为了防止滥用,规定了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二是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三是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同时还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增加自助行为的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助行为作为私立救济的方式之一,具有弥补公立救济不足的功能,可以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自助行为的规定,实际上是法律给私立救济留出了一定的空间,是对公立救济的有效补充,对于个体利益的保护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三、关于高空抛物,民法典有何规定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人们头顶上的安全受到威胁。
     
      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发生在2000年。2000年5月11日,居民郝某在自家楼下被烟灰缸砸中,因为无法确定涉案烟灰缸是从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嫌疑的22户居民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22户居民各自赔偿8101.5元。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民法典出台以前,虽然侵权责任法对此也有规定,但其最大问题在于很难找到直接责任人,也就是“真凶难辨”。因此,往往一方面舆论对于这种劣行严加谴责,另一方面对于这种责任共担的处理也非常不解,甚至不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大亮点,就在于它规定了“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由于这一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受害人往往无力查明、证明实际侵权人,那么公安等机关的介入,就可以更大程度查明事实,比如调取物业监控、治安监控,或者走访、询问知情人员等,这样找出侵权人的几率就大了很多。
     
      如果经过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依然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这时怎么办?民法典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高空抛物行为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局面。追偿原则的补充,体现了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理念,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心怀侥幸者的警示。
     
      关于高空抛物,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就是强化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020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是珠海某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路人致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89万余元。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化优势,最大限度避免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同时,民法典也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已经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是违反法定义务。
     
      四、民法典对动物饲养划出法律底线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不仅猫、狗是人们喜爱的宠物,就连蛇、蜥蜴等也成为一些年轻人标榜个性的宠物。对于动物,不管人们怎么驯服它们,动物都难免会具有攻击性,尤其是由于一些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不依法文明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屡屡发生。在饲养动物伤人案件中,因主人不拴绳引起的动物伤人案件所占比例较高,尤其在夏季高发。在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此前法院通常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专门规定,这种侵权行为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包括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承担责任的人不限于动物的所有人,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都是能够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因此都是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即便是暂时替朋友照看宠物,也不能疏忽大意,必须严格管控宠物,做好安全防患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动物致人损害并不是仅仅限于撕咬、追扑这种直接接触所造成的损害。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一天吴某正在跑步锻炼,正好遇到李某带其饲养的金毛犬玩耍,该金毛犬未系牵引绳。金毛犬冲来,吴某惊慌之中躲闪不慎摔倒,造成身体损伤。后来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在此案中,吴某受伤并不是因为金毛犬撕咬、追扑这种直接接触造成的,但与宠物冲来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李某作为饲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三种情况,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最严格的责任规定,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任何免责事由,实际上是属于绝对责任。这一类动物造成损害,即便是饲养人或管理人作了安全措施,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全部责任,或者即便是受害人过错所引起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也不能据此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这样的规定也是重申了国家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法律立场。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动物致人损害事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流浪狗、流浪猫等流浪动物造成的,而这些流浪狗、流浪猫大多是被遗弃或是逃逸的动物。对待动物的态度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对于随意遗弃动物的行为应该给予严厉谴责,逃逸的动物虽然不属于被遗弃的动物,但无论是遗弃还是逃逸,动物在脱离控制和管理期间,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对动物饲养划出了法律底线,同时也作出了倡导性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动物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但每个公民身处公共领域时,就必然意味着个体行为要受到一定约束。
     
      五、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有何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生活中有很多物品可能本来的价值并不高昂,但它对拥有者来说却有重大意义,比如和已故亲人相关的特定的纪念物品,如遗像、遗物等;和结婚礼仪相关的特定物品,如婚纱照、录像等;和家族祖先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族谱、家谱等,这些都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有一个案例发生在2018年,原告是一对夫妻,他们聘请了一家婚庆公司做婚庆服务,但是被告却将婚礼上的录音录像资料丢失,原告就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摄像资料记载了原告夫妻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因此这个光盘记载的内容对于原告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制作成光盘交付原告,造成记录原告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确实对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了只有自然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没有包括在内的,我认为这主要是基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精神感受力,也就是说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不能感受到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的。
     
      六、关于好意同乘,民法典有何规定
     
      什么是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让他人免费搭乘顺风车。好意同乘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非营运机动车。其二,无偿性,好意同乘是无偿搭乘行为。现在有些小区的邻居之间因为工作地点比较相近,就一块儿拼车,各方都会出一点费用,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好意同乘。其三,要经驾驶人同意,如果没有经过同意而搭乘,也不构成好意同乘。
     
      在好意同乘时,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搭乘人损害,怎么办?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我国法律对于好意同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基于公序良俗、人性司法等价值考量。现在,民法典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规定就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减轻了善意共乘人的责任,也倡导助人为乐的新风尚,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更加深入人心。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天下午,老张要去幼儿园接孩子,走到小区门口时碰到了同住小区的开车去幼儿园接外孙的老李。老李看到老张之后,主动邀请老张搭乘,一同前往幼儿园接孩子,老张也毫不犹豫地上了车,这时在一个十字路口处,老李驾驶的私家车因为闯红灯和赵某驾驶的私家车相撞,老张在事故中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老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赵某负有次要责任,老张没有责任。后来老张就把老李起诉到法院,主张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老李驾车搭载老张是好意搭载,因此减轻了老李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就是好意同乘下善意人的责任减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七、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有何规定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以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的行踪、喜好等都在大数据的分析和掌握之中,因此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就有民法典应为“数字时代的民法典”的相关呼吁。这种呼吁不仅是对民法典应体现时代要求的期望,更是对民法典具有前瞻性的一种期许。民法典在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确实体现了对数字技术发展的部分回应。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通过对隐私权保护的禁止性行为的列举规定,明确了隐私权保护的典型场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这些都是对隐私权的侵犯。这也是引导人工智能的合规发展,实现技术向善。
     
      再比如针对医疗数据,民法典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以及对此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且不再要求具备造成患者损害这一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了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敏感信息领域持增强保护态度。
     
      八、关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民法典有何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就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问题来看,这里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进而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不仅给被顶替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同时也造成其财产损失。被顶替者原本可以接受更好的教育,毕业后有更加稳定的收入,但他的人生却被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人偷走了。虽然假学历可以注销,但真人生却无法重启,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行为让侵权人得利,这些人获得了稳定的、体面的工作,却直接改写了被侵权人的人生,而不少被侵权人则只能以在家务农或打工为生。
     
      在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案件中,针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的问责,并不能完全弥补被侵权人所受到的伤害,因而在上述问责之外,还应该有民事责任的追究,被冒名人有权请求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就会出现一种情况,被侵权人能够举证的所受损失实际上小于侵权人所获利益,这时被侵权人的利益是无法得到完整保障的,侵权人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尤其是也不利于剥夺侵权人的获利。民法典对此规定的好处在于它便于被侵权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赔偿方案,按照最高标准进行索赔,进一步保障了被侵权人权益。
     
      九、关于网络侵权,民法典有何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日常行为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对此,民法典格外注重对网络延伸出来的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对网络侵权处理机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有一个新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民法典的这一安排就是权利的合理配置,保证了表达的自由。
     
      民法典还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就是防止恶意投诉,并且通过这种恶意投诉进行不正当竞争。
     
      通过以上分享,可以看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既关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也体现了风险社会下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民生无小事,事事总关情,这也成为民法典的立法表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法典作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律,需要被全社会认真对待和遵守,在实施中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必将对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带来更加深远、更加积极、更加全面的影响,特别是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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